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16號
- 原告
- 陳家翔
- 原告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瓊枝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賜珍律師
- 被告
- 東洲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然
- 被告兼上二人
之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之間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一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東洲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洲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