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 原告
- 庚○○
- 原告
- 甲○○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戊○○
- 原告
- 前6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峻銘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街27巷2弄10號8樓之7」,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