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晶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晶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剛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於99年5 月15日決議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簿冊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年3月9日北區國稅中和四字第0991005612號函示,晶剛公司尚積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282 元,且該欠稅款並未列入債權登記分配,有前揭函文1件附卷足憑(見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47號卷第4 頁),而聲請人即清算人迄未提出上開欠稅款已完納之證明,則本件尚未清算完結,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