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6903號債 權 人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誠鴻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請求金額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伍萬伍仟零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