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5727號債 權 人 天揚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