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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6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洪麗清

      洪彩秀

      洪 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楊淑惠等間因99年度家訴字第106 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712,5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6,142 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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