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2號
- 上訴人
- 一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木榮
- 訴訟代理人
- 方興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弘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