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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2號

上訴人
一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榮
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弘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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