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0號
- 原告
-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乙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參以本件室內設計工程之承攬施作地點亦係坐落於桃園縣蘆竹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之住所地及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既均係位於桃園縣蘆竹鄉,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