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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0號

原告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乙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參以本件室內設計工程之承攬施作地點亦係坐落於桃園縣蘆竹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之住所地及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既均係位於桃園縣蘆竹鄉,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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