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54號

抗告人
林宗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郁彙章等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08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3 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3 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有簽發系爭本票予相對人,然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乃因與聲請人有生意上往來,但抗告人已將積欠之債務清償完畢,僅因信任聲請人而未將系爭本票取回,故聲請人對抗告人負有返還系爭本票之義務,而抗告人對聲請人並無票據債務之存在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行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5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