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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告
台灣亞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8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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