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2號
- 原告
- 台灣亞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8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8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