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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22號

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配合辦理保險契約要保人及受益人之變更,其間涉及保險理賠申請之事宜,而非係單純身分關係之訴訟,應認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2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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