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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