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長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姵涵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宸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