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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8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82號

原告
杜照雄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此乃係基於監察人委任關係而生,自屬財產權範圍,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次查原告起訴時業已繳納裁判費叁仟元,應予扣除,故本件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8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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