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賴彩雲
賴文
楊愛卿
賴敏勇
賴敏德
黃賴淑玲
賴淑華
賴淑貞
黃東海
黃燕雪
黃玉敏
黃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長壽等134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993,363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臺幣242,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