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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上訴人
賴彩雲

賴文

楊愛卿

賴敏勇

賴敏德

黃賴淑玲

賴淑華

賴淑貞

黃東海

黃燕雪

黃玉敏

黃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長壽等134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993,363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臺幣242,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