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 上訴人
-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見源
- 送達代收人
- 莫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運到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