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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訴人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見源
送達代收人
莫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運到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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