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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何君豪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告
捷晟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帝人デュポンフイルム株式会社(Teijin DuPontFilms Ja.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出資在台登記設立之台灣帝人公司,其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立中山區○○路87號5 樓,為相對人100%設資設立之公司,相對人係以台灣帝人公司作為台灣業務、訂單聯繫上之營業所,可類推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3 項之規定,已據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493號裁定所是認(詳該裁定第3 頁),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於本案自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