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 原告
- 捷晟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帝人デュポンフイルム株式会社(Teijin DuPontFilms Ja.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出資在台登記設立之台灣帝人公司,其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立中山區○○路87號5 樓,為相對人100%設資設立之公司,相對人係以台灣帝人公司作為台灣業務、訂單聯繫上之營業所,可類推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3 項之規定,已據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493號裁定所是認(詳該裁定第3 頁),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於本案自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