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6號
- 移送機關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潘昱愷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9月
25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潘昱愷明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云云,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1條、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是尚未確定之裁定,自不得執行,縱有違法通知執行,亦不得起算裁定完納期限,自無逾期不不完納而得聲請易以拘留可言(司法院民國81年6月1日座談會結論及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記載本庭對被處罰人之102年度板秩字第19號裁定係於民國102年8月24日送達被處罰人,有送達回證影本1件附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該案於102年9月2日確定,而被處罰人於102年8月24日同時收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有原處分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之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該執行通知書係於102年8月19日製作,有執行通知書1件附卷可稽,則原處分機關於102年8月24日送達執行通知書時,本庭對被處罰人之裁定顯尚未確定,揆諸前開規定,不得起算裁定完納期限,被處罰人自無逾期不完納裁定確定之罰鍰可言,原處分機關即不得聲請易以拘留,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