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處罰人 陳柏宇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板秩字第19號裁定裁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宇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板橋簡易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被處罰鍰二千元,爰以九百元折算一日,易以拘留二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