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5號
- 移送機關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處罰人 丁玉祥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102年度板秩字
第1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丁玉祥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丁玉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貳仟元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