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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處罰人  丁玉祥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102年度板秩字

第1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丁玉祥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丁玉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貳仟元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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