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潘昱愷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9月

25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潘昱愷明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云云,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1條、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是尚未確定之裁定,自不得執行,縱有違法通知執行,亦不得起算裁定完納期限,自無逾期不不完納而得聲請易以拘留可言(司法院民國81年6月1日座談會結論及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記載本庭對被處罰人之102年度板秩字第19號裁定係於民國102年8月24日送達被處罰人,有送達回證影本1件附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該案於102年9月2日確定,而被處罰人於102年8月24日同時收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有原處分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之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該執行通知書係於102年8月19日製作,有執行通知書1件附卷可稽,則原處分機關於102年8月24日送達執行通知書時,本庭對被處罰人之裁定顯尚未確定,揆諸前開規定,不得起算裁定完納期限,被處罰人自無逾期不完納裁定確定之罰鍰可言,原處分機關即不得聲請易以拘留,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