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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處罰人 陳柏宇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板秩字第19號裁定裁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宇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板橋簡易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被處罰鍰二千元,爰以九百元折算一日,易以拘留二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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