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9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處分人 朱庭慧
上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102年9月
25日新北警峽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朱庭慧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聲請本院以102年度板秩字第19號裁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云云,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1條、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尚未確定之裁處,自不得執行,縱有違法通知執行,亦不得起算裁處完納期限,自無逾期不完納而得聲請易以拘留可言。
三、查被處罰人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5日收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及處分書,有聲請機關提出之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及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板秩字第19號案件裁定之送達證書可佐,則被處罰人於102年8月25日收受送達裁定書時,裁處顯尚未確定,聲請機關同日送達執行通知書,揆諸前開規定,不得起算裁處完納期限,被處罰人自無逾期不完納裁處確定之罰鍰可言,聲請機關即不得聲請易以拘留,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