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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陳明宗

  • 被告
    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五七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共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他人工作之規定,各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 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 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察中之自白⑵證人印尼勞工SRIATUN與詹 美玲於警訊中之證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被告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一件附卷可按,其為照顧臥病之配偶,一時情急,致罹刑典,經此教訓自應知所 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 二年,以勵自新。又法人紘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經檢察官起訴,而未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處刑,併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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