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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766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上訴人
藍陳月來
送達代收人
巫宜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欣五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肆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76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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