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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2616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帳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

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61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帳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