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2616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帳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
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