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766號
- 上訴人
- 藍陳月來
- 送達代收人
- 巫宜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欣五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肆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