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他字第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他字第11號
- 原告
- 黃平州
- 被告
- 何秀月
- 訴訟代理人
- 沈婕渝
- 被告
- 李秀玲
曹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以100 年度板簡救字第12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板簡字第849 號判決原告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復經原告上訴,由本院第二審民事庭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項目金額。原告第一審、第二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2,500 元,依上開規定,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訴訟救助暫免,應由原告負擔│├────────┼───────────┼─────────────┤│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訴訟救助暫免,應由原告負擔│├────────┼───────────┼─────────────┤│合 計 │ 2,500元│應由原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