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12號
- 聲請人
- 黃平州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 相對人
- 何繡月
- 相對人
- 李秀玲
- 相對人
- 楊鳳娥
- 相對人
- 曹月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繡月等間因給付會款案件,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會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表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全部扶助)等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