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郭育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原 告 郭育伶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