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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
劉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瓊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帳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