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被告
- 劉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