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12號
- 原告
- 李綉貞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進來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板簡字第412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進來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