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聲字第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李貞瑩
- 代理人
- 詹景竣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9 年度板簡字第1938 號及100 年度簡上字第133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五分之二(第一審已確定部分)及百分之四(經第二審判決部分)暨第二審訴訟費用百分之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應由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五分之二及百分之四,其數額為1069元(計算式:2430×(2/5+4/100)=1069,元以下四捨五入),至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百分之四之數額為100元(計算式:2490×4/100=100,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共計1169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