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9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牟晨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彭奕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7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