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6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昭融

抗告人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宗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36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