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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99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即原告
牟晨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彭奕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7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99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