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61號
- 抗告人
-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思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宗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板小字第2361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宗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