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宇
- 訴訟代理人
- 蔡興諺
- 訴訟代理人
- 謝翰儀
- 相對人
- 李東榮
- 相對人
- 李鄭愛
- 相對人
- 李偈
- 相對人
- 李霽
- 相對人
- 李元吉
- 相對人
- 李恩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元吉於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東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元吉、李恩希提起本院一0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三五號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為被告李東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恩希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東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元吉、李恩希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而被告李東榮患有重度精神障礙;被告李鄭愛患有中度精神障礙;被告李偈患有中度心智功能障礙;被告李霽患有中度精神障礙;被告李恩希患有輕度心智功能障礙,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仍呈精神障礙狀態,現已無行為能力,聲請人為債權人(即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被告李元吉為被告李東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恩希之特別代理人,並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身心障礙者個案資料卡5份等件附卷可稽,另被告李元吉(即被告李鄭愛之子,李東榮、李偈、李霽、李恩希之兄弟)於本院102年度板簡字第1935號事件,亦陳稱被告李東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恩希因精神障礙或心智上之缺陷或辨識其意思表示力顯有不足,無訴訟能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