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他字第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他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連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曉瑜即豐昇企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以103年度救字第88號裁定對聲請人即上訴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業經調卷查明。據此,本件應向聲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經核算後,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