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龍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樂寶小兒專科診所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樂寶小兒專科診所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