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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709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洪任遠

聲請人
曾子文
相對人
張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陳報並據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4年2月6 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惟原告僅於104年2月12日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然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調字第70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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