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07號
- 上訴人
- 江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皓澤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