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董高志
- 被上訴人
- 彩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業於103 年11月20日將該裁定正本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