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02號
- 上訴人
- 張國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萩香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