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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02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上訴人
張國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萩香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10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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