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81號
- 上訴人
- 黃福昇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力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