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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81號

上訴人
董高志
被上訴人
彩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業於103 年11月20日將該裁定正本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8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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