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7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766號
- 原告
-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水欽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樵
- 被告
-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三益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工程合約第 24 條規定:「˙˙雙方及保證人經同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影本 1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