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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766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766號

原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欽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複代理人
張樵
被告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訴訟代理人
林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工程合約第 24 條規定:「˙˙雙方及保證人經同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影本 1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76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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