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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0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顏妃琇

上訴人
即原告
詹林秀蘭
原告
傅林玉英
原告
林玉卿
原告
林宇涵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范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10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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