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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張蓁穎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勞動契約書相關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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