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原 告 張蓁穎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勞動契約書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