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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8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解惟本

原告
鍾沅達
被告
林義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六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義龍涉有誣告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判決後,被告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為兩造所同認(見本院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89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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