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895號
- 原告
- 鍾沅達
- 被告
- 林義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六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義龍涉有誣告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判決後,被告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為兩造所同認(見本院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