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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16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顏妃琇

上訴人
即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訴訟代理人
吳明恕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劉碧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16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